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發現興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就該重大事件對公司經營或市場造成之影響,依本處理程序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1.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2. 二、該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4.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5. 五、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6. 六、被他人公開收購或收購他人企業,對公司財務業務造成不利影響。
    7. 七、該公司或其負責人有遭限制出境或遭檢調單位調查、偵查、起訴之情事者。
    8. 八、最近一年內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更換會計師達二次(含)以上者。
    9. 九、無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或僅餘一家輔導推薦證券商者。
    10. 十、興櫃公司之推薦證券商向本中心申報「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係有重大事件或其查核結論係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11. 十一、外國興櫃公司已無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者。
    12. 十二、當月以交易為目的之衍生性商品,其未沖銷契約金額較上月增加達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十以上,或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金額較上月增加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但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十之計算應以淨值之百分之五替代之。
    13. 十三、發生經營權之爭、無法如期改選董事或監察人,或原選任董事或監察人二分之一以上無法執行職權。
    14. 十四、對於應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之重大訊息內容有前後大幅修正情事。
    15. 十五、主管機關或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