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點及第4點附件一、第7點附件六、第15點附件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應覆核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財務報告內容,並注意下列事項:
    1. (一)財務報告係以中文編製且以新台幣為編製單位。
    2. (二)財務報告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並包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等項目。
    3. (三)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4. (四)上開財務報告業經董事會通過;但股東常會承認之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與前者不一致者,應取得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
    5. (五)檢視申請公司公開說明書刊載之會計項目重大變動說明、會計師永久檔案中有關財務分析用資料及推薦證券商之評估意見等書件,就財務報告作個別及與同業間的綜合分析,以瞭解其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等之變化趨勢及有無異常情事,並填具「財務資料綜合分析表」(附件七)。
    6. (六)財務報告所列之會計項目屬性質特殊,且金額鉅大者,應覆核會計師工作底稿,以瞭解其發生原因,暨有無重大異常情事。
    7. (七)主管機關函示財務報告應行調整或改進事項之改正情形。
    8. (八)財務報告附註應敘明所採用之會計原則;若非採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應覆核財務報告附註就二期對照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項目與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差異情形之揭露,包括重大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以瞭解其查核情形及結論。
  2. 應瞭解申請公司近期營運概況及其提供之財務預測資訊,該等資訊僅供審查該案時之參考,不得對外公開或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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