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點及第4點附件一、第7點附件六、第15點附件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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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時,應檢送下列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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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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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日期已逾季度終了後四十五日者,加附最近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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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於送件申請櫃檯買賣之日起至掛牌前之期間內,應於每季終了後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限,以書面向本中心申報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或年度之財務報告,及本中心指定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下載之應公告事項資料;但經自行撤件者或經退件者,得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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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依前項規定檢送申請年度之財務報告時,本中心得洽請簽證會計師及推薦證券商一併檢送會計師工作底稿及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更新資料等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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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檢送或申報之第二季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