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點及第4點附件一、第7點附件六、第15點附件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審議委員會於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之審議,應依據外國審查準則、有關法規及提案資料等予以審議。同意其上櫃者,其表決票數應有出席審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
  2. 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經決議同意上櫃者,應於錄案完成後,提報董事會。如審議委員會有附帶決議事項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經審議委員會決議不同意上櫃,或申請公司未於本中心函訂或本作業程序規定期間內辦理或補正相關事項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函知申請公司,退回其上櫃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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