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點及第4點附件一、第7點附件六、第15點附件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審查報告、提案資料及申請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應併同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審查意見及詢問表,於審議委員會開會五日前,送請各審議委員閱覽,各審議委員得就審查意見及詢問表所列各項表示意見,並於開會二日前送交本中心彙總。同一日提請審議之案件,其會次、順序,悉以其申請上櫃時之送件序號依次排定為原則。
  2. 審議委員得自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三日起,親至本中心查閱申請公司申請上櫃書件、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推薦證券商評估項目工作底稿及本中心審查工作底稿等相關資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