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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中心對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之查核結果,僅在顯示申請公司某一時段之財務、業務狀況,並重在申請公司之財務、業務訊息是否充分公開,而不作保證其品質或取代推薦證券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之功能及地位,因此對於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應秉持下列原則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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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以服務態度執行審查工作,對於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所提供之說明、資料及查核意見,除發現有隱瞞、欺騙、錯誤、虛偽不實或重大未依相關法令及本中心相關規定記載等情事者外,應予充分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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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其所提供之說明、資料及查核意見,如有隱瞞、欺騙、錯誤、虛偽不實或重大未依相關法令及本中心相關規定記載等情事者,除應依法各自負全責外,並依本中心有關規定處理後,轉報主管機關或逕行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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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承辦審查及相關督導、人員應遵照本中心「有價證券上櫃審查人員紀律規範」或「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共同遵守事項」規定,秉持超然、公正、客觀之立場,確依本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執行必要之程序,如有違失,經查證屬實者,應依職權歸屬,各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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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期間所生之疑慮,應洽請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適時主動蒐集相關資料並提供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