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點及第4點附件一、第7點附件六、第15點附件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於依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申請股票第一上櫃前,若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具有控制能力者,外國發行人應先填具專案許可申請書(附表一),併同應檢附書件送本中心,由本中心出具具體審查意見陳報主管機關,俟主管機關核准其專案申請案後,始得向本中心申請股票第一上櫃。
  2. 外國發行人應於主管機關函復發文日起三個月內向本中心申請股票第一上櫃,逾期須向本中心重新申請。
  3. 外國發行人於依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申請股票第一上櫃前,若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準用規定有牴觸其註冊地國法令之強制規定者,外國發行人應先填具專案許可申請書(附表二),併同應檢附書件送本中心,由本中心出具具體審查意見陳報主管機關,俟主管機關公告該註冊地國別之外國發行人得豁免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特定項目範圍後,本中心即據以函復該外國發行人。
  4. 外國發行人依前項之專案申請許可項目,屬主管機關公告得豁免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特定項目範圍內者,經本中心審核無誤後,函復該外國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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