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投資暨期貨信託事業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反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未發布第二條規定之重大訊息,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得向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查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應依本中心規定期限內就該項查詢內容之相關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2. 前項所稱本中心規定期限內,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若於該營業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前接獲本中心傳真或電話詢問時,應於收盤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於該營業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後接獲本中心傳真或電話詢問,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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