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投資暨期貨信託事業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有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本中心得按其情節,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辦公開者,並函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於文到二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後五日內向本中心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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