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形式審閱若發現第一上櫃公司有申報書件不全或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非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且對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者,本中心得要求第一上櫃公司就相關事項說明,並將說明事項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必要時並得要求第一上櫃公司召開記者會說明。
  2. 實質審閱係針對第一上櫃公司財務報告重要會計科目或財務比率變動及最近一年度重大訊息,對於財務資訊或重大訊息有重大異常者,本中心得要求第一上櫃公司、簽證會計師、主辦證券承銷商、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就相關事項說明,並得視實際情形要求第一上櫃公司將說明事項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必要時得要求第一上櫃公司召開記者會說明。
  3. 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時,第一上櫃公司應配合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之律師、會計師或專業機構,依本中心指定之查核範圍進行查核,委任上述專業人士或機構之費用及本中心或上述專業人士或機構所支出之一切費用由該第一上櫃公司負擔。
  4. 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之專業人士或機構依前項對第一上櫃公司執行查核,第一上櫃公司不得對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妨礙或規避,並應於期限內提供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所要求之一切資料予本中心或上述專業人士或機構。
  5. 本中心指定之專業人士或機構執行第三項查核應製作查核報告併同前項之相關資料檢送本中心,由本中心分析後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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