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實質審閱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期間若有必要時,應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並得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惟若因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六目列為必要受查公司者,則應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查明簽證會計師是否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辦理。
  2. 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有違反上開規定,得函請會計師注意辦理,或併報請主管機關依會計師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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