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形式審閱結果發現有第七條第一項情事者,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彙報主管機關。
  2. 依第四條第三項選定之受查公司名稱,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二十日內將公司名稱、選案原因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其後四十五日內完成專案報告,如因查核案情複雜且須較長時間者,得報請主管機關延長查核期間,惟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3. 財務預測或依處理準則申報之變動說明應於上櫃公司抄送財務報告日或申報資料日次月十日前彙總並陳報主管機關,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得於彙總資料中敘明,並於兩個月內查證完成後,另案陳報主管機關。
  4. 上櫃公司未依前揭規定期限日內抄送財務報告或重編、更正、更新之財務預測,其實質審閱期限則以公司抄送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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