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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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櫃公司財務報告及我國會計師複核報告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洽第二上櫃公司予以說明。經本中心分析認為說明顯不合理或有重大異常時,得請第二上櫃公司委託原上市地簽證會計師就本中心所詢事項表示意見或進行專案查核並製作報告。但第二上櫃公司如有正當事由者,經本中心同意後,得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前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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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規定公告及檢送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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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上市地簽證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非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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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複核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式報告或調節前後之財務報表有重大差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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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務業務狀況有重大變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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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機關或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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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櫃公司應依本中心所訂期限將前項意見內容或專案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檢送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