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7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所有條文
- 第二上櫃公司發生下列違規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函請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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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形式審閱結果有未依法令規定之申報內容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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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第十七條規定向本中心提出合理說明或逾期未說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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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第十七條規定委託會計師,或其委託會計師逾期未出具意見或專案查核報告,或所出具意見或經專案查核後發現有重大異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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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第十八條規定配合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之專業人士或機構執行專案查核,或經專案查核後發現有重大異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