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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向本中心申請普通公司債本金與利息分拆後之分割本金公司債及分割利息公司債(以下簡稱「分割公司債」)為櫃檯買賣、或金融債券本金與利息分拆後之分割本金金融債券及分割利息金融債券(以下簡稱「分割金融債券」)為櫃檯買賣時,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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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普通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交付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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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普通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不得附有發行人買回權或投資人賣回權等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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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人承諾買回分割本金公司債或分割本金金融債券後,對分割利息公司債或分割利息金融債券之償付義務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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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該普通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還本付息作業方式可配合分割公司債或分割金融債券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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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司債已在櫃檯買賣之發行人,申請該債券之分割公司債為櫃檯買賣、或金融債券已在櫃檯買賣之發行人,申請該債券之分割金融債券為櫃檯買賣時,應檢具「分割公司債暨金融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惟普通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於申請或申報櫃檯買賣時已載明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得分割之聲明並取得本金與利息個別之證券代碼時,無須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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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公司債自營業務之證券商得檢具「公司債暨金融債券分割申請書」,向本中心申請普通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本金與利息之分拆;或檢具「公司債暨金融債券重組申請書」,向本中心申請分割公司債重組為普通公司債、或申請分割金融債券重組為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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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券別之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於不同時間申請分割時,一併適用第一次申請分割者之利息分攤基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