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一、第15條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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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行之債券為櫃檯買賣,應由發行機關將發行種類、期次、日期、利率、面額及本息償還期限與方法等資料,函送主管機關轉知本中心公告後開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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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在櫃檯買賣者,應由發行機關將發行事項之資料,函送主管機關轉知本中心公告後開始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