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一、第15條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機構向本中心申請其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下簡稱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櫃檯買賣,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一、需為經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 二、具有明確還本金額、存續期間、及孳息計付方式之定義與計算標準。
    3. 三、自櫃檯買賣日起算,其到期日須達一年以上。
    4. 四、發行總金額在五億元以上。
    5. 五、受益人或持有人人數達五人,且單一持有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金額不得超過發行總金額百分之二十。但持有人為獨立專業投資者,不受百分之二十持有比例之限制。
  2. 前項所稱獨立專業投資者,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法人或機構或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基金;且非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稱之創始機構,或其利害關係人或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或第二條第四項所定之關係人。
  3. 發行人申請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於櫃檯買賣時,應檢具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書(附表四之一、四之二),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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