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一、第15條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且無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之情事者,經二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得向本中心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1. 一、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二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者。
    2.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終止有價證券上市者。
  2. 依前項規定申請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者,應於終止公告日起一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3.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者,除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並經二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外,不受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4. 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及保險業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者,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函,本中心始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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