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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向本中心申請其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募集之封閉式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發行之受益證券為櫃檯買賣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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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總額在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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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櫃檯買賣日起算,其契約存續期間須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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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該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受益人不少於三百人,且其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不少於新台幣二億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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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五受益人持有該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不得超過該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但持有人為獨立專業投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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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該基金所投資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權利人,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將其因讓與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而持有之該基金受益證券,全數委託集保結算所集中保管,並承諾自該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予出售,所取得之集中保管證券憑證不予轉讓、設質或以該受益證券為擔保品從事附買回交易,且於一年期限屆滿後,集中保管之受益證券始得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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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一受益證券應表彰一千個受益權單位,且面額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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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獨立專業投資者,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法人或機構或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基金;且非不動產投資信託發起人,或其利害關係人或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或第二條第四項所定之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