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一、第15條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含附認股權公司債分離後之公司債)為櫃檯買賣,至遲應於開始櫃檯買賣日之前五個營業日,檢具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櫃檯買賣申請書(附表三、三之一、三之二、三之三、三之四、三之五、三之六、三之七、三之八),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但普通公司債銷售對象僅限於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且相關證券承銷商採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登載承銷公告者,前開申請時限至遲得為開始櫃檯買賣日之前四個營業日。
  2. 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普通公司債為櫃檯買賣時,除符合下列情形外,應提供債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評等報告:
    1. 一、該債券為經我國金融機構保證者。
    2. 二、發行人已提供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發行人信用評等報告。
    3. 三、該債券僅限銷售予專業投資人者。
  3. 前項所稱專業投資人,適用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二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
  4. 專業投資人資格之查證及風險預告書之簽署準用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二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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