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一、第15條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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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之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中心申請為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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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具該已上市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經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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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須無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第二款至第十六款規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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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申請該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為櫃檯買賣者,應於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公告之日起五日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