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及第7點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五、附件七,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所有條文
- 審議委員會議之舉行
-
(一)審議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除各審議委員出席,並由本中心承辦部門相關審查人員列席。
-
(二)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代表及簽證會計師或其律師等出席解答問題及補充說明。審議委員提出詢問之事項,由申請公司相關人員當場答覆。承辦部門就審查報告中之本中心綜合審查意見提出報告;並就審議委員所詢事項提出補充說明。另於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應再切實檢視答詢內容之合理性;對於涉及承銷價格之計算或專業判斷之詢問事項,除依前揭程序辦理外,應再洽請推薦證券商補充評估或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
-
(三)審議委員會開會後,應將審議結果、審議委員質詢問題與答詢事項,陳列於本中心閱覽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