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及第7點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五、附件七,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書面審議
    1. (一)承辦人員應就全案審查情形,撰擬正式審查報告(附件十二)及提案資料,並作成是否同意上櫃之建議,其有適用本中心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第二點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三點第二款有關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之但書規定者,並應列為審查報告之重要審查事項。承辦部門經核申請公司具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情事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相關補充規定之情事者,應於審查報告作成不同意上櫃或經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櫃之明確審查意見;但經核具本中心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不宜上櫃情事或違反本中心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第二、三點情事者,應作成不同意上櫃之明確意見。
    2. (二)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審查報告、提案資料、申請上櫃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含財務報告)併同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件審查意見及詢問表,應於審議委員會開會五日前,送請各審議委員閱覽,各審議委員得就審查意見及詢問表所列各項表示意見,並具體敘明所詢問題,於開會二日前送交本中心承辦部門彙總,並由承辦部門經理指定專人負責本事務。當月提請審議之案件,其會次、順序,悉以其申請上櫃時之送件序號依次排定為原則。
    3. (三)審議委員得自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三日起,親至本中心承辦部門查閱申請公司申請上櫃書件、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推薦證券商評估項目工作底稿及承辦人員審查工作底稿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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