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及第7點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五、附件七,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案件之申復:
    1. (一)經本中心函復受託機構不予核轉主管機關並退回其申請案者,受託機構自本中心通知發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陳述申復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復。
    2. (二)受託機構之申復理由,應以原退回理由是否有誤為限。
    3. (三)申復案件受理後,由本中心就申復理由重新審議後,將申復結果通知申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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