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及第7點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五、附件七,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件之申復:
    1. (一)經審議委員會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或依本作業程序七、(六)規定退件之案件,申請公司自本中心通知發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陳述申復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復。
    2. (二)申請公司之申復理由,應以原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理由是否有誤為限。
    3. (三)申復案件應由承辦部門表示具體意見後,重行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承辦人員應將前次審議委員會之詢答事項,彙整提供審議委員參考。審議委員會就申復案件審議後,如認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認為仍有不宜上櫃之情事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函知申請公司,如認申復有理由者,始提請董事會核議;依本作業程序七、(六)規定退件之案件,應由內部審查會議重新審查,且承辦人員應將前次會議詢答事項,彙整提供內部審議委員參考,如認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認為仍有不宜上櫃之情事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回,如認申復有理由者,始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
    4. (四)申復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或內部審查會議決議,認為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認仍有其他不宜上櫃之情事者,申請公司不得再行申復。
    5. (五)申復案件經董事會決議,認為申復有理由,並無其他不宜上櫃之情事者,則同意該公司有價證券上櫃。
    6. (六)申請公司於申復程序進行中撤回申復者,視為未申復。
    7. (七)申復案件之審查內容僅限於原退件或不同意上櫃理由是否有誤暨有無期後之其他不宜上櫃情事,其審查程序,準用本作業程序相關之規定;其審查期限除申請公司無期後之其他不宜上櫃情事,並於當月一日以前提出者,提報當月審議委員會或內部審查會議審議外,餘準用本作業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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