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及第7點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五、附件七,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已發行有價證券上櫃,應填具由本中心印製之上櫃申請書,備齊所載明之附件,經本中心承辦部門檢視所送書件齊全後,送由本中心總收發簽收,經登記、編號、分發承辦單位分案承辦,依序審查。
  2. 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上櫃者,應依下列各款所定程序之一,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係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市場性之評估意見,始得提出上櫃之申請:
    1. (一)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核發評估意見,並將副本及相關文件抄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承辦單位於收文後,應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示意見,俟本中心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覆之評估意見後,並核發評估意見予申請公司。
    2.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評估意見。
  3. 申請公司應於前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評估意見函發文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股票為櫃檯買賣,逾期則應重新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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