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及第7點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五、附件七,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公司債、金融債券已在櫃檯買賣之發行人,再發行債券時,至遲應於開始櫃檯買賣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向本中心申報,並由承辦人員檢查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公告其上櫃事宜。但普通公司債銷售對象僅限於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且相關證券承銷商採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登載承銷公告者,前開申請時限至遲得為開始櫃檯買賣日之前四個營業日。其前已發行之債券申報為櫃檯買賣,承辦人員檢查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公告其上櫃事宜。
  2. 公司債以價款繳納憑證申請上櫃者,應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收足價款後十五日內,向本中心辦理之,承辦人員應於檢查其所送之申請書件齊全後,依審查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公告其上櫃事宜,並提報董事會暨函報主管機關。
  3. 公司債、金融債券已在櫃檯買賣之發行人,申請該債券之分割公司債或分割金融債券為櫃檯買賣時,由承辦人員檢查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公告其上櫃事宜。
  4. 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本金與利息之分拆,或申請將分割公司債或分割金融債券重組為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時,由承辦人員檢查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向市場公告之,並副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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