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及第7點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五、附件七,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機構已取得本中心「上櫃同意函」者,向本中心申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櫃檯買賣者,應檢具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並於承銷完成後三日內檢送受益人/持有人分散情形表,並洽訂上櫃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三個營業日以上之期間。承辦人員經檢查其申請書件齊全並已依本中心規定辦理應行辦理事項後,即公告其上櫃,並按月提報董事會。承辦部門應定期檢具與該發行人簽訂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等書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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