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及第7點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五、附件七,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機構向本中心申請其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櫃檯買賣者,應先依本中心「出具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上櫃同意函審查標準」規定向本中心申請出具「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得為櫃檯買賣之同意函」(以下簡稱「上櫃同意函」),經本中心承辦人審查該次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符合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七條之一之規定及相關書件齊備者,於七個營業日內填製審查表簽請主管核准後,即由本中心出具同意上櫃函並載明「以其申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案獲主管機關核准,且依承銷完成時之受益人/持有人分散資料顯示其仍符合上櫃條件為條件,本中心同意其所發行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上櫃,且於本函發文日起算,三十日內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招募者,本同意函失其效力」等字句,函復申請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並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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