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及第7點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五、附件七,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受託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且該受益證券係規劃為櫃檯買賣者,應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及其附件送本中心審查,本中心依「出具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上櫃同意函審查標準」規定及「處理辦法」所訂審查表進行審查,經核符合相關規定且書件已完備者,即應填製審查表簽請核准後,出具上櫃同意函函復受託機構,並檢陳「處理辦法」所訂審查表及上櫃同意函副本轉報主管機關。
  2. 前項上櫃同意函應載明「以其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案獲主管機關核准,且依銷售完成時之受益人分散資料顯示其仍符合上櫃標準為條件,並承諾依相關規定辦理集中保管事宜,本中心同意其所募集或追加募集之受益證券上櫃」;前項轉報主管機關函應載明「受託機構符合資格且申請書件已完備。
  3. 受託機構所送之申請書件未完備者,本中心應通知其限期補正有關書件;本中心審查期間加計受託機構補正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受託機構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補正書件者,本中心應依第一項規定之程序辦理;受託機構逾期未補正或不符合相關規定者,本中心應函復受託機構不予核轉主管機關並退回其申請案,暨副知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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