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及第7點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五、附件七,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管理股票公司申請變更其股票為一般之櫃檯買賣者,承辦人員應檢視其所送申請書件齊全及符合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三規定後,提內部審查會議討論,經決議同意者,於簽奉核可後,函知申請公司,並將櫃檯買賣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提本中心董事會報告;經決議不同意者,於簽奉核可後逕予退件,並函知申請公司及退還其申請書件。
  2. 前項內部審查會議之成員組成及召開程序,準用本作業程序第七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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