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及第7點附件一、附件四、附件五、附件七,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者,承辦人員應審查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三條之一規定,並經檢查其申請書件齊全後,即通知發行人同意其管理股票上櫃申請案及公告其上櫃,並將櫃檯買賣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及董事會備查。
  2. 已奉准發行之其他有價證券上櫃之審查,視各該有價證券之性質,準用前開各項有價證券及審查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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