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19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第30條附表八之一,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集團企業中之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上櫃者,雖合於本準則有關規定,但不能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本中心得不同意其股票上櫃:
    1. 一、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之主要業務或產品(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占各該年度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無相互競爭之情形且具有獨立行銷之開發潛力者,所稱「相互競爭」,應以企業型態、商品可否替代及對象客戶等一般性要素綜合判斷之。
    2. 二、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間有財務業務往來或交易者,除各應就相互間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訂定具體書面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
    3. 三、其財務業務狀況及前述之作業辦法應無異常情事。
    4. 四、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最近一會計年度來自集團企業公司之進貨金額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5. 五、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最近一會計年度來自集團企業公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金額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利用集團企業公司提供之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且前開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七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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