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19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第30條附表八之一,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股票櫃檯買賣者,應至少提出擬上櫃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但依該比率計算之承銷股數如未達一百萬股者,以不低於一百萬股之股數辦理承銷;依該比率計算之承銷股數如超過一千萬股以上者,以不低於一千萬股之股數辦理承銷。
  2. 提撥辦理承銷之股票以發行之普通股為限。
  3. 外國發行人開始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未滿二年者,依本規定提出承銷之股數,得扣除其前已依法提出供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認購之股數;但扣除之股數不得逾依本規定提出承銷之股數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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