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19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第30條附表八之一,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具體認定標準:
    1. 一、所謂「最近三年內」:係指該股票申請上櫃案經本中心收文受理之日起算之前三年內。
    2. 二、所謂「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係指申請公司或其董事、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而無合理事由者:
      1. (一)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者。
      2. (二)犯商事、金融、證券、稅捐稽徵等法律規定之罪,或犯貪污、瀆職、詐欺、背信、侵占等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3. (三)違反申請上櫃時所出具聲明書之聲明事項者。
      4. (四)有經營其他公司涉及惡性倒閉或重大違反公司治理原則等不良行為者。
      5. (五)有其他重大虛偽不實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司利益或股東權益或公眾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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