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19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第30條附表八之一,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股票第二上櫃公司申請其因現金增資,而增發與已為櫃檯買賣之股票權利義務相同之股票為櫃檯買賣,本中心於檢視其所附文件(增發外國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附表九)齊全,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出具同意其櫃檯買賣之證明文件,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公告櫃檯買賣:
    1. 一、未符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
    2. 二、最近一年內有重大違反本中心重大訊息相關章則規定者。
    3. 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其交易價格變化異常者。
    4. 四、最近一年有重大違反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章之規定者。
    5. 五、本次預計增發之股票加計已上櫃之股票逾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十之情事者。
  2. 股票第二上櫃公司申報其因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原股東有優先認購權或無償配股,或已發行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其他具股權轉換性質之各種有價證券經請求轉換或認股,而增發與已為櫃檯買賣之股票權利義務相同之股票為櫃檯買賣,經本中心確認其所申報及上傳之相關文件齊全後,公告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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