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19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第30條附表八之一,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申請新台幣計價之外國債券櫃檯買賣,應檢具「新台幣計價之外國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附件一至附件四),載明其應行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至遲於開始櫃檯買賣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向本中心申請。本中心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公告其櫃檯買賣。如外國發行人係為初次申請櫃檯買賣者,承辦人員應檢具外國債券櫃檯買賣契約(附表十六)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專業板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且相關證券承銷商採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登載承銷公告者,前開申請時限至遲得為開始櫃檯買賣日之前四個營業日。
  2. 前項申請書及檢附書件應以中文為主,但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專業板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且經主管機關核定免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辦理申報生效者,得以英文為之。
  3. 外國發行人申請新台幣計價之外國普通債券為櫃檯買賣者,除免申報生效或依總括申報生效於預定期間內再次發行者外,應於申報生效日後七個營業日內完成募集與發行並開始櫃檯買賣。
  4.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專業板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者,另須於公開說明書及其他提供予投資人之相關銷售書件中提供載有下列內容之聲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本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真實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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