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19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第30條附表八之一,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外國政府發行之政府公債及國際組織發行以新台幣計價之債券,其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之買賣、停止或終止買賣,由主管機關函令本中心公告之。
  2. 非屬前項身分且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未於我國上櫃(市)買賣之發行人所發行之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其停止及終止櫃檯買賣,準用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辦理。
  3. 非屬第一項及第二項身分之第一上櫃(市)公司及第二上櫃(市)公司所發行之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其變更交易方法、暫停、停止及終止櫃檯買賣,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上櫃有價證券之有關規定。
  4. 櫃檯買賣之債券屆期或提前還清本金時,本中心得逕行公告終止其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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