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19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第30條附表八之一,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擬發行之外國有價證券已獲臺灣證券交易所同意上市,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發行者,其應先取得本中心同意證明文件,不受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限制;其未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而合於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之標準者,得檢具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二上櫃申請書、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或外國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中心同意其櫃檯買賣契約後,公告其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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