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違約金,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1. 一、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四十六條之五、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六十二條之二、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七十一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七十九條之二、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十七條之四、第八十七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
    2. 二、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3. 三、有前條所定違規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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