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違背給付結算義務經向本中心申報係因客戶違約所致時,本中心得通知其他證券商暫緩撥付該違約客戶應收之給付結算款券,且不得接受其申請領回或匯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俟違背給付結算義務證券商或違約客戶補足給付結算之款券後,本中心方得通知其他證券商撥付應付之給付結算款券,並解除申請領回或匯撥限制。
  2. 本中心依違背給付結算義務證券商提供之證據,並經向擬通知暫緩撥付之證券商查證,確與違約客戶有關聯之其他客戶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3. 證券商於接獲法院扣押違約客戶受暫緩撥付款券之執行命令時,應即通知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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