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自營商為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對該債券累計買賣之淨部位不得逾每季發債計畫公告該債券發行總額的三分之一。
  2. 證券自營商買賣由本中心依第七十一條第六項公告之五年期或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自發行前交易之日起至發行及增額發行日後六個月以內,對該債券累計買賣之淨部位不得逾該期次債券公告預定發行量的三分之一。
  3. 前二項債券累計買賣之淨部位應以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及使用本中心債券電腦議價系統成交部位,併同公債標購部位計算。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