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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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為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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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其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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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本中心債券電腦議價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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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商相互間之中央登錄公債發行前交易,應依前項第二款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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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謂標的公債經財政部發布每季發債計畫或增發債公告之次一營業日起至發行日前一個營業日止之買賣斷交易;但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於公債發行日原訂之前一個營業日遇天然災害侵襲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而依相關規定停止交易時,其發行前交易之期間延長至公債發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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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一款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辦法由本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