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誤,須為買回、轉賣或更正帳號者,應依據本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處理作業要點」規定之申報時間及方式向本中心申報,且應於當日或次一營業日,就其須為買回或轉賣予以抵銷者,以錯帳處理專戶,就其原數為買回或轉賣處理。
  2. 前項錯帳處理專戶證券經紀商應以自己之名義開立,並指定代理人、編列帳號填註其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於客戶分戶帳內設戶記載之,並於每月終編製錯帳處理專戶月報表於次月七日前送本中心備查。錯帳處理專戶所為之買賣,視同一般交易,按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該專戶發生損益之帳務處理應符合「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3. 「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處理作業要點」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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