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不得有左列行為:
    1. 一、接受對有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
    2. 二、對客戶作盈利之保證、分享利益或以分期付款方式接受委託買賣。
    3. 三、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4. 四、為客戶保管價金或有價證券。
    5. 五、其他違反證管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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