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時,應確認委託數量不超過委託人在其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但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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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由保管機構代辦給付結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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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融券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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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賣出償還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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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賣出已了結信用交易之抵繳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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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託賣出借貸款項或交割款項融資所提供之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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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託賣出有價證券借貸得領回之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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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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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依本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給付結算需求出借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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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託賣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二章出借並已通知借券人於其賣出給付結算日前歸還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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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託賣出已確認借券但尚未撥入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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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託賣出質權人處分設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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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認購權證申請履約且發行人已確認採證券交付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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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依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委託賣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受益憑證股票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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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買進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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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規定,委託賣出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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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委託賣出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出借且於其賣出交割日前返還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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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排除適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