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或代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暨「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或證券金融事業訂定之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辦理。
  2. 證券商辦理或代理前項業務於買賣申報成交後,委託交易類別倘有變更時,應依本中心「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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