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股票之報價單位為一股,最低成交單位為壹仟股。其申報買賣之數量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2. 前項申報買賣價格之最低單位每股市價未滿十元者為一分,十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五分,五十元至未滿一百元者為一角,一百元至未滿五百元者為五角,五百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3. 股票每營業日成交價格之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或本中心另有規定者外,以漲或跌至當日參考價格百分之十為限,但升降幅度限度未滿最小升降單位者,按最小升降單位計算,且價格以跌至最小升降單位為限。
  4. 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其升降幅度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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