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債券買賣斷交易採除息交易。其迄給付結算日止賣方應得之利息,由買方併同成交價金支付賣方。
  2. 前項利息之計算,應按債券票面利率自本期起息日起算至給付結算日止,採計首不計尾,並按實際天數計之。
  3. 債券買賣之給付結算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順延時,順延期間應予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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