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之3、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15條之11、第15條之20、第15條之22、第15條之32條文及第15條之1附件、第15條之7附件、第15條之8附件、第15條之11附件、第15條之15附件、第15條之32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12條附件、第15條之33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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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客戶辦妥開戶手續後,應即使用電腦連線作業將左列客戶開戶之有關資料確實輸入本中心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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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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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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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生或設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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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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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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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開立集保劃撥戶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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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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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開戶資料變更時,證券商於接獲客戶變更通知後,應即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辦理變更記載。